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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有限公司与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本院查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市**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成都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8元,减半收取29元,由原告成都**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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