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成都兴**有限公司与被告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成都兴**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都**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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