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博**责任公司与被告港中**有限公司,港中旅国际**有限公司都江堰市服务网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博**责任公司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博**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四川博**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