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有限公司与被告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预交诉讼费用,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故本院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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