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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忠**限公司与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收到原告四川忠**限公司与被告陈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立案调解过程之中,原告四川忠**限公司于2014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四川忠**限公司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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