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成都回**限公司诉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回**限公司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在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的情况下,又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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