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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回**限公司与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成都回**限公司诉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回**限公司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在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的情况下,又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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