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雅居乐物**成都分公司与康玉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雅居乐物**成都分公司与被告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雅居乐物**成都分公司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雅居乐物**成都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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