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雅居乐物**成都分公司与被告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雅居乐物**成都分公司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雅居乐物**成都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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