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成都泓**责任公司与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泓**责任公司诉被告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泓**责任公司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成都泓**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成都**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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