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泓**责任公司诉被告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泓**责任公司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成都泓**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成都**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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