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家**有限公司与被告双流**理中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成都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成都**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成都尚**限公司与文金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成都丽**限公司与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成都**有限公司与温作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成都**有限公司与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成都**有限公司与龙*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成都市**理有限公司与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成都市**理有限公司与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成都市**理有限公司与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成都市**理有限公司与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成都市**理有限公司与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