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成都丽**限公司与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丽**限公司与被告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丽**限公司于2015年2月3日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丽**限公司以被告已结清欠费为由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成都丽**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成**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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