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协商解决完毕为由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成都市**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5元,由原告成都**理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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