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心**限公司与被告于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心**限公司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于军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成都心**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于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71元由原告成**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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