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达州分行诉被告郭*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达州分行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0月8日向**递交了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达州分行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达州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4.00元,减半收取212.00元,由原告中国**达州分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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