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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达州分行与郭*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达州分行诉被告郭*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达州分行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0月8日向**递交了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达州分行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达州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4.00元,减半收取212.00元,由原告中国**达州分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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