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交通**陕西省分行诉被告陈*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交通**陕西省分行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交通银**陕西省分行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原告交通**陕西省分行与被告张**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交通**陕西省分行与被告杨*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交通**陕西省分行与被告王*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交通**陕西省分行诉被告严*信用卡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交通**陕西省分行诉被告周*信用卡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交通银**陕西省分行与张*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交通银**陕西省分行与冯*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交通银**陕西省分行与胡合力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交通**西省分公司诉被告周**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交通银**陕西省分行与陈**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