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交通**陕西省分行诉被告李**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交通**陕西省分行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交通银**陕西省分行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交通银**陕西省分行与任*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交通银**陕西省分行与费建**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交通银**陕西省分行与刘*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交通银**陕西省分行与谢**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交通银**陕西省分行与吕**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交通银**陕西省分行与季*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交通**陕西省分行诉被告张**信用卡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交通银**陕西省分行与马涛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交通银**陕西省分行与马**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交通**陕西省分行诉被告张*信用卡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