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交通银**陕西省分行与裴**信用卡纠纷一案

案件描述

交通银**陕西省分行与裴**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新民二初字第004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交通银**陕西省分行于2013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信用卡透支款及、利息及费用13562.1元、诉讼费1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裴**已于2013年11月5日自动履行判决义务,将案款16333.88元汇入交通银**行。本案全部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作出的(2011)新民二初字第0040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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