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交通银**陕西省分行与魏*海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新民二初字第008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交通银**陕西省分行于2013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魏银海暂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交**陕西省分行书面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3)新执一字第00435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