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交通银**陕西省分行与张*信用卡纠纷一案

案件描述

交通银**陕西省分行与张*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新民二初字第005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交通银**陕西省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张*支付透支款、利息和费用共计10382.67元,迟延履行期间利息以及诉讼费1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未能找到被执行人张*且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交**陕西省分行于2013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待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申请恢复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3)新执二字第00280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一三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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