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交通银**陕西省分行与潘**信用卡纠纷一案

案件描述

交通银**陕西省分行与潘**信用卡纠纷一案,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2日作出的(2011)新民二初字第004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交通银**陕西省分行于2013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潘**现下落不明亦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退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其拖欠的信用卡透支款本金5074.38元、利息及费用1917.8元、诉讼费100元、执行费50元,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随时再行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3)新执二字第0023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0一三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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