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交通**陕西省分行与被告赵**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交通**陕西省分行撤回起诉。
诉讼费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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