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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陕西省分行与解康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交通**陕西省分行与被告解康乐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交通**陕西省分行撤回起诉。

诉讼费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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