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交通**陕西省分行与被告赵**信用卡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交通**陕西省分行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交通**陕西省分行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交通**陕西省分行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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