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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陕西省分行诉许兰西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交通**陕西省分行与被告许**信用卡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交通**陕西省分行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交通**陕西省分行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交通**陕西省分行撤回起诉。

诉讼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交通**陕西省分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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