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交通**陕西省分行与被告刘**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交通**陕西省分行于201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交通**陕西省分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交通**陕西省分行撤回起诉。
诉讼费614元减半收取307元,由原告交通**陕西省分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原告交通**陕西省分行与被告付超峰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交通**陕西省分行与被告赵*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交通**陕西省分行与被告胡**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交通**陕西省分行与被告仇**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交通**陕西省分行与被告梁*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交通**陕西省分行与被告刘*新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交通**陕西省分行与被告吴**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交通**陕西省分行与被告王**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交通**陕西省分行与被告张*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交通**陕西省分行与被告王**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