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交通**陕西省分行与被告沈**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交通**陕西省分行于201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交通**陕西省分行撤回起诉。
诉讼费124元由原告交通**陕西省分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原告交通**陕西省分行与被告赵*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交通**陕西省分行与被告刘*新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交通**陕西省分行与被告吴**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交通**陕西省分行与被告王**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交通银**陕西省分行与刘**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交通**陕西省分行与被告朱**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交通**陕西省分行与被告韩*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交通**陕西省分行与被告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交通银**陕西省分行与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交通银**陕西省分行与牛**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