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交通**陕西省分行与被告段芹芹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交通**陕西省分行于2009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交通**陕西省分行撤回起诉。
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交通**陕西省分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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