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交通银**陕西省分行信用卡纠纷一案

案件描述

关于刘*与交通银**陕西省分行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新民二初字第007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交通银**陕西省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支付信用卡透支款8378.31元及利息和费用6534.31元(该利息计算至2010年4月30日)及至付清该欠款之日所产生的利息和费用;如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100元、执行费124元由刘*承担。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交**陕西省分行于2013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3)新执一字第00415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法院再行立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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