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交通银**陕西省分行与张*信用卡纠纷一案

案件描述

交通银**陕西省分行与张*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新民二初字第011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交通银**陕西省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信用卡透支本息12492.51元、诉讼费100元及付清欠款之日所产生地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下落不明,申请人交**陕西省分行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退出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可供执行财产后再另行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3)新执二字第0061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条时可随时再行立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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