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信用卡中心与被告王**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招商**信用卡中心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招商**信用卡中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招商**信用卡中心撤回起诉。
诉讼费1561元,减半收取780.5元,由原告招商**信用卡中心(已预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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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交通银**陕西省分行与李**信用卡纠纷一案
交通银**陕西省分行与徐**信用卡纠纷一案
原告xx**陕西省分行与被告xx信用卡纠纷一案
交通银**陕西省分行与费**信用卡纠纷一案
交通银**陕西省分行与张*信用卡纠纷一案
4原告招商**信用卡中心与被告段*信用卡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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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招商**信用卡中心与被告李**信用卡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招商**信用卡中心与被告叶*信用卡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招商**信用卡中心与被告郑**信用卡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