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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华**苏州分公司与武汉海**理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原告厦门市华冈物流股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6月23日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

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于2010年9月10日之前将人民币7,947.14元支付至原告账户,以最终和全部解决本案纠纷;

二、被告如未能按期支付上述款项,则于2010年9月20日之前另行再将人民币5,012.86元支付至原告上述账户;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4元,因调解减半收取计62元,诉讼保全申请费人民币150元,均由被告负担,并于2010年9月10日之前支付至原告上述账户;

四、原、被告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并已由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8月31日签署生效,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O一O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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