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山东**限公司诉张店区**委员会接待中心购销酒水货款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店区**委员会接待中心与张店**公司系一套机构,两个牌子,张店**公司已被本院依法宣告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1998)张*初字第4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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