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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庆县市政供暖所与宋**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延庆县市政供暖所诉被告宋**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延庆县市政供暖所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延庆县市政供暖所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延庆县市政供暖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百九十九元,由原告延庆县市政供暖所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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