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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庆**暖所与刘**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延庆县市政供暖所与被告刘**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延庆县市政供暖所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延庆县市政供暖所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延庆县市政供暖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延庆县市政供暖所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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