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延庆县市政供暖所与被告刘**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延庆县市政供暖所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延庆县市政供暖所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延庆县市政供暖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延庆县市政供暖所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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