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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津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与文*须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江津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与被告文*须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江津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于2014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江津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重庆市江津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费40元,由原告重庆市江津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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