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源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同诉被告李**、罗**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岀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万源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5.00元,减半收取为442.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二日
万源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与徐**、杨**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转换程序民事裁定书
万源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与徐**、杨**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先予执行民事裁定书
万源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与徐**、杨**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万源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与徐**、杨**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先予执行民事裁定书
万源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与张**、窦中成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撤诉民事裁定书
唐中友与资阳市**资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唐太均与资阳市**资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唐**与资阳市**资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资阳市**资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