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源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诉被告张**、窦中成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岀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万源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0.00元,减半收取为600.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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