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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源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与张**、周*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撤诉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源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诉被告张**、周*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岀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万源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2.00元,减半收取为386.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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