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陈*和与被告四川全**限公司、四川乐**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和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和撤回起诉。
根据**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98元,由原告陈*和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杜*与四川全**限公司、四川乐**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王*与四川全**限公司、四川乐**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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