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绥阳县人民政府诉被告方中义、方**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绥阳县人民政府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绥阳县人民政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绥阳县人民政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48.00元,减半收取1,624.00元(缓交),由原告绥阳县人民政府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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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
绥阳县人民政府诉周培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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