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文县移民安置局、甘肃大**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董**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文县移民安置局、甘肃大**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文县移民安置局、甘肃大**限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日
燕*实诉被告兰州**州房建段、被告甘肃华**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民局、大唐**电公司诉杨贵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149-1裁定书
文**民局、大唐**电公司诉董**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157-1裁定书
文**民局、大唐**电公司诉董**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159-1裁定书
XXX与XXXX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文**民局、大唐**电公司诉董**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153-1裁定书
文**民局、大唐**电公司诉董**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154-1裁定书
文**民局、大唐**电公司诉欧**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151-1裁定书
文**民局、大唐**电公司诉董顺勤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148-1裁定书
文县移民安置局、甘肃大**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何兴国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