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文县移民安置局、甘肃大**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赵**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文县移民安置局、甘肃大**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请求本院对被申请人已征收房屋进行强制拆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三)项、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赵**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日内自行拆除拆迁协议约定的房屋,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