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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与马**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诉被告马**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于2015年11月16日以被告已主动履行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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