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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坪镇人民政府诉马克仓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满坪镇人民政府诉被告马*甲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现因被告马*甲已拆除房屋,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满坪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满坪镇人民政府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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