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文**民局、大唐**电公司诉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文县移民安置局、甘肃大**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文县移民安置局、甘肃大**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要求本院对被申请人已征收房屋进行强制拆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三)项,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李**立即拆除拆迁协议约定的房屋,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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