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文县移民安置局、甘肃大**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董**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文县移民安置局、甘肃大**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请求本院对被申请人应征收的房屋进行强制拆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三)项,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董**立即拆除临迁安置协议所确定应拆除的房屋。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