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建筑陶瓷厂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靳**诉淄博**筑陶瓷厂借款纠纷一案中,尚有37672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金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02)张**第113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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