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烟台农村**司牟平区支行与宋*、王*、刘**、宋**、曲*、姜**、宋**、宋**借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烟台**民法院作出的(2014)烟牟商初字第13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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