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姜**与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姜**与王*借款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01)牟*初字第26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