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姜**与王*借款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01)牟*初字第26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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