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烟台农村**司牟平区支行与姜**、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烟台农村**司牟平区支行与姜**、李**、方**借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烟台**民法院作出的(2011)烟牟商初字第15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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