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栖霞市**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栖霞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借款纠纷案件,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栖桃民初字第186号民事判决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赵**位于栖霞市桃村镇迎宾路西,证号为栖城房字第××号,面积246.65平方米的房产。并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拍卖被执行人赵**位于栖霞市桃村镇迎宾路西,证号为栖城房字第××号,面积246.65平方米的房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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